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7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