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人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解除其二人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及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延長羈押;本案並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判決,被告二人並均提起上訴,茲本院訊問後,以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