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
上訴人晉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複代理人 莊士郎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