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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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無論存歿之所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並記載存歿狀況。
(二)繼承權拋棄書。
(三)同順位繼承人 余香蘭 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