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80年1月18日犯妨害自由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1512、378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罪名宣告刑,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3項(聲請書贅引同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上揭聲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0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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