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46號聲請人 陳楊秀麗 相對人 陳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1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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