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皇閔具保人林詩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曾皇閔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犯被告曾皇閔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案件中,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林詩芹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而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於10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現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等情,有是日偵訊筆錄及報到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收款書各附於上開偵查卷宗內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案起訴書可考(見他字第2456號卷第二宗第244頁至第245頁、偵字第12958號卷第8頁、第60頁及本院訴字卷第1頁至第9頁),堪可認定。
三、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且於106年5月15日自我國福建省金門縣出境後,迄今未歸之情,有本院106年4月19日、同年5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傳票、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畫面列印資料等在卷可按(見本院訴字卷第43頁、第99頁至第108頁、第131頁至第132頁)。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106年7月12日下午3時3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彼等仍未遵期到庭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當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51頁至第153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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