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62號上訴人 陳康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臺鳳張智淵張智傑張智婷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8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