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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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62號上訴人 陳康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臺鳳 、 張智淵 、 張智傑 、 張智婷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8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