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忠全選任辯護人呂靜玟律師
鍾孟杰律師被告 李朝茂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許進德 律師被告 陳柏成 選任辯護人許進德律師
陳怡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