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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