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法院裁定延長之。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審以抗告人甲○○因殺人案件,前經認為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茲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期間未滿前之同年月八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並合法送達抗告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案發後即自首,本件並無共犯,無再延長羈押之必要,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