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明人甲○○被告丙○○
乙○○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三號,自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自訴被告丙○○等瀆職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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