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閱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 莊榮兆 右聲請人因上訴人 廖桂雲 誣告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院受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號上訴人廖桂雲(即王廖桂雲)誣告案件,上訴人廖桂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及同月十五日先後選任 武忠森 律師、 林開福 律師、 劉惠娟 律師為其第三審上訴之辯護人,並提出委任狀在卷。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上訴人廖桂雲復於九十年六月七日委任非律師之聲請人為其第三審辯護人,於法自有未合。聲請人聲請閱卷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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