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葉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記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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