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償還犯罪
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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