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金鳳
相 對 人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返還墊款事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屏補字第418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
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
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
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屏東縣鹽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
證,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返還墊款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
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