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76號
原 告 陳世典
被 告 呂明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繳裁判
費16,345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