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小調字第89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被 告 曾博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4日駕駛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自由一路口前因
變換車道不注意來往車輛肇事,致原告承保訴外人 林永昌 所
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損壞,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
龍潭區,且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亦非本院轄區
,有原告提出之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本院對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甚為明確。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