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
  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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