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連弘學
被   告  黃致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陸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應給付原告四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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