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二五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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