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90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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