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 鄭俊英
鄭錦英 鄭修平 鄭博修 兼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丁○○
鄭沛瑩 鄭凱文 兼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丙○○
鄭素英 鄭自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4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