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76號
原告 陳蕙萱 即順興鋼鋁門窗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 律師
許維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