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所涉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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