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515號
原   告  羅宜凡
被   告  艾微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1樓,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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