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6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張哲嘉   藉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斗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三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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