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2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94、7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被告上訴僅稱「不服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依法於期日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呈」云云,原審未裁定命限期補正,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並將文書於97年7月3日經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在其管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興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屬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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