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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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99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務人 粱佐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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