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翊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翊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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