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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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哲彰
兼訴訟代理
人      吳碧珠 (原名: 許吳碧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柯清琴
       吳宗哲
       吳瑩姿
       吳瑩娜
       吳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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