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盧瑞順
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
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以其為被告盧瑞順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同條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訴外人即被繼承
人 盧明道 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以上開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依上開說明,自應
以盧明道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惟原告起訴狀除明列盧
瑞順為被告外,就其餘被告僅記載盧○○,經本院以109年
度營簡調字第8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盧明道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然原告於民國109年2
月24日收受裁定後至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是否已以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等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