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吳巧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文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4,8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
二、補正被告之實際住居所、身份證字號,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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