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303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葉慈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303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個人信用
貸款契約書第27條約定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46萬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0.28計算,如遲
延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計付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
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本金,迄積欠
原告本金407129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違約
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條
款、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