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原告即被害人乙○○眼睛受害程度,目前尚未明確,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健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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