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原 告 林美玲
林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金英 等間家用污水通過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繳納新臺幣
肆萬捌仟元(若尚有其他相關測量費用等亦需一併繳納),逾期
不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
規定處理。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排泄家用污水通過鄰地,法院需依法調查土
地之狀況等,故有至現場勘驗及測量必要,惟原告就複丈費
及建物勘測之費用新臺幣(下同)48,000元尚未繳納,因上
述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
程序無法進行。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
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繳納(若尚有其他相關測量費用等,亦
需一併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不預納,本院將依上述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