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蔡晨鑫
相 對 人  蔡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4日
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4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裁定,限令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11日寄存
送達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清水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
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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