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王勇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珠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洪淑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原告與被告洪淑珠間關於粉刷被告洪淑珠所有門
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巷0號工程之承攬契約
書面資料予本院參辦。
三、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以利送達被告洪淑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