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王勇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珠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洪淑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原告與被告洪淑珠間關於粉刷被告洪淑珠所有門
  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巷0號工程之承攬契約
  書面資料予本院參辦。
三、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以利送達被告洪淑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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