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55號
原   告  邱芷茜
被   告  吳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補正下列事項:陳報因本件車禍而申請
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為何?如有理賠資料亦請一併提供。
三、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車禍之鑑定意見書。
(二)如以履行緩起訴條件,應提出履行之證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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