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
被 告 林芳世 ( 林玉宗 之繼承人)
林芳毅 (林玉宗、 林李鳳 之繼承人)
林芳榮 (林玉宗之繼承人)
林芳揚 (林玉宗之繼承人)
林翠蓮 (林玉宗、 林李鳳之 繼承人)
林佑蓁 (林玉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
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閱卷,並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
本逕送對造:
(一)被告6人究竟係訴外人林玉宗或林李鳳之繼承人?
(二)原告訴之聲明一欲撤銷的遺產分割協議之日期及系爭不動
產之地號及建號各為何?
(三)原告訴之聲明二塗銷之後,所欲回復登記的狀態為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