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一號義股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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