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 蔡俊銘 即忠孝醫院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薛西全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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