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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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金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八六號),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