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裁定自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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