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楊代華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