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一四號
上訴人 百亮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錦佳~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