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六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收受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六八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計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