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本件原告與被告 盧佩君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8,42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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