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魏和堅

魏和昭

前列魏和堅、魏和昭共同

上列聲請人因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二

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號、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05號、111年度司聲字第58號、111年度司聲字第274號、112年度司聲字第6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113年度司聲字第86號、113年度司聲字第349號、114年度司聲字第64號等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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