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5號

原告 邱顯邨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告 李陳橇

王林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2,808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通行被告李陳橇所有坐落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2,300元×原告主張通行方案之通行面積59.5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被告王林春燕所有坐落同段837地號土地110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23,582元×原告主張通行方案之通行面積174.3平方公尺)≒4,842,8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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